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203-2207号
2018-09-29 16:23:3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58号
罪犯龚进,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1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龚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1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但有家庭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59号
罪犯邹飞,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4日以(2016)云05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6年04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家庭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飞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60号
罪犯李联喜,男,194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2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6年01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民事赔偿已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联喜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57号
罪犯付维明,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以2014年怒中刑一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03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维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56号
罪犯熊伟,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1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伟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3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履行五千元,也有家庭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伟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