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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202号

2018-09-21 16:20:4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385号
罪犯吴剑勇,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剑勇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吴剑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6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执行通知书)。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8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18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5年零8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吴剑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4月至2018年2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50000.00元,并根据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罪犯吴剑勇财产刑执行的说明》,认定为暂无履行能力继续履行,考核期内月均消费425.90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七十八、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剑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