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5)云高刑执字第851号至第921号
2015-04-03 09:22:1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32号
罪犯曾文拥,男, 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文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曾文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并被评为2013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曾文拥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33号
罪犯线二,男,傣族,1986年4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潞西市, 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线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34号
罪犯陈昌顺,男, 彝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墨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并被评为2014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昌顺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35号
罪犯赵文青,男, 汉族,1979年1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九日作出(2009)临中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文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李小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2次。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赵文青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36号
罪犯王有书,男, 汉族,1964年11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盈江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有书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37号
罪犯丁绍江,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4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丁绍江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38号
罪犯周先聪,男, 汉族,1986年5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4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周先聪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39号
罪犯马义,男, 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都江堰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3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马义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40号
罪犯张正涛,男,傣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陇川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4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正涛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41号
罪犯施进华,男, 汉族,1992年2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并被评为2014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施进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42号
罪犯曹亚德,男, 傈僳族,1974年5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陇川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2次。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曹亚德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43号
罪犯排正山,男, 景颇族,1977年4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盈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排正山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44号
罪犯阿布吉力.迪汗,维吾尔族,男,1978年6月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阿布吉力.迪汗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45号
罪犯尹文忠,男,汉族,1968年4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盈江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尹文忠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46号
罪犯苟吉以曲,男, 彝族,1975年8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普格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苟吉以曲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苟吉以曲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47号
罪犯阿都子沙,男,彝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普格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都子沙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阿都子沙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48号
罪犯李志学,男,瑶族,1993年5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志学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志学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49号
罪犯李质业,男, 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大英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质业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李质业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50号
罪犯徐春艳,男,彝族,1990年1月23 日出生于云南省武定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春艳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徐春艳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51号
罪犯晒格林,男,佤族,1978年3月6 日出生于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晒格林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晒格林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52号
罪犯范应波,男,汉族,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应波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 )云高刑复字第36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范应波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范应波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53号
罪犯张老二,男, 拉祜族,1967年12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老二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张老二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54号
罪犯钟李专,男,哈尼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李专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钟李专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55号
罪犯岩明,男,佤族,1985年5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明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岩明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56号
罪犯汪祥贵,男,汉族,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祥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王家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7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祥贵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汪祥贵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57号
罪犯罗兴军,男,汉族,1979年6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兴军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罗兴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58号
罪犯杨三的,男,哈尼族,1983年6月8 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三的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杨三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59号
罪犯岩温养,男,傣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养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岩温养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60号
罪犯李进云,男,彝族,1982年8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进云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李进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61号
罪犯岩罕恩,男,傣族,1977年3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恩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岩罕恩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62号
罪犯博基以拉,男,彝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普格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博基以拉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博基以拉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63号
罪犯黄艳洲,男,汉族,1961年5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艳洲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黄艳洲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62号
罪犯吴均,男,汉族,1968年03月02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均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吴均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65号
罪犯岩燕,男,傣族,1986年1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燕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岩燕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66号
罪犯岩温丙,男,傣族,1985年6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丙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岩温丙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67号
罪犯潘银宝,男,汉族,1978年12月19 日出生于浙江省磐安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潘银宝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潘银宝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68号
罪犯伍涵,男,汉族,1979年6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伍涵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伍涵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69号
罪犯陈飞,男,土家族,1979年6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飞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陈飞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70号
罪犯刘校福,男,哈尼族,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校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张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8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校福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刘校福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71号
罪犯吴红,男,苗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红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吴红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72号
罪犯黄双文,男,哈尼族,1991年8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双文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黄双文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73号
罪犯阿不都拉·阿不力米提,男, 维吾尔族,1973年6月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不都拉·阿不力米提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阿不都拉·阿不力米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74号
罪犯李玉海,男,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施甸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玉海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李玉海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75号
罪犯李林祥,男, 汉族,1992年7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林祥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李林祥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76号
罪犯李元松,男, 傈僳族,1977年3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元谋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元松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元松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77号
罪犯阿苦之热,男,彝族,1969年10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金阳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苦之热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阿苦之热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78号
罪犯黄川云,男,拉祜族,1987年4月17 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川云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黄川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79号
罪犯李永乾,男,汉族,1964年12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金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永乾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李永乾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80号
罪犯杨平,男,拉祜族,1978年9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平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平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81号
罪犯段纯良,男,汉族,1967年10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威信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纯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段纯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82号
罪犯各日尔日,男,彝族,1987年3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各日尔日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各日尔日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83号
罪犯米林峰,男,回族,1981年10月24 日出生于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米林峰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米林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84号
罪犯阿力拉日,男,彝族,1983年1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力拉日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阿力拉日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85号
罪犯秦星火,男,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秦星火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秦星火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86号
罪犯张改发,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改发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改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87号
罪犯朱必山,男, 汉族,1976年4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祥云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必山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朱必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88号
罪犯董红军,男,汉族,1962年6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祥云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董红军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董红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89号
罪犯张开云,男, 汉族,1989年11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开云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开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90号
罪犯左成金,男,汉族,1955年3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云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左成金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左成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91号
罪犯且沙木日,男,彝族,1989年4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且沙木日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且沙木日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92号
罪犯李平,男,哈尼族,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平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30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平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平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93号
罪犯安日尔曲,男,彝族,1973年4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 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安日尔曲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安日尔曲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94号
罪犯计丕礼,男,汉族,1978年9月22 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计丕礼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计丕礼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95号
罪犯黄华根,男,汉族,1982年12月13 日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华根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黄华根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96号
罪犯杨建平,男, 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建平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建平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97号
罪犯邹玉勇,男,汉族,1981年4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玉勇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邹玉勇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98号
罪犯尹昌,男,汉族,1980年9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昌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尹昌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99号
罪犯殷远彬,男, 汉族,1984年2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殷远彬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殷远彬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马山城,男, 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剑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山城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马山城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阿子比拉,男, 彝族,1973年5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子比拉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阿子比拉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32号
罪犯刘科,男,汉族,1982年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科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刘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