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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201号

2018-09-22 18:02:3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82号
罪犯龙成,男,汉族,1986年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龙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2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3月17日送达裁判决,并于2016年4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成系累犯、毒品再犯、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账户余额11177.59元,狱内月平均消费317.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