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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200号

2018-09-14 18:01:43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870号
罪犯雷志颖,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4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7日以(2016)云刑终5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07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志颖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