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171-2173号
2018-09-14 18:07:4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92号
罪犯张德忠,男,彝族,1956年7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074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德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2月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德忠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6年2月起至2017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943.99元,月平均消费142.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德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76号
罪犯张雪刚,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雪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雪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审,于2015年8月17日以(2014)刑三复05524753号刑事裁定,不核准云南省高院(2013)云高刑终字第127号的判决,发回云南省高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于2015年12月2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7-1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3月17日送达裁判决,并于2016年4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雪刚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帐户余额719.49元,月平均消费111.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雪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001号
罪犯马宝德,男,汉族,1977年2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红中刑初字第2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宝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210.2元。宣判后,被告人马宝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09年5月27日以(2009)云高刑终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宝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09年7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作出(2011)云高刑执字第180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因刑罚执行期内又犯罪,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宝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79260.48元。宣判后,原告人肖明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4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宝德系数罪并罚、特定暴犯、八类犯(财产性),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10次。帐户余额97.95元,月平均消费45.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宝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