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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165-2169号

2018-09-06 18:05:17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吴烨,男,汉族,1983年10月05日出生于上海市闵行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 (2013)昆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烨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6933.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5月6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考验期内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吴烨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吴烨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吴烨,男,汉族,1983年10月05日出生于上海市闵行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 (2013)昆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烨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6933.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5月6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考验期内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吴烨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吴烨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4号

罪犯谢应伟,男,汉族,1984年11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景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应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6)云刑核708337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1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应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4号

罪犯谢应伟,男,汉族,1984年11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景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应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6)云刑核708337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1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应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3号

罪犯李甲甲,男,汉族,1991年12月24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甲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甲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6)云刑终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1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甲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3号

罪犯李甲甲,男,汉族,1991年12月24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甲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甲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6)云刑终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1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甲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陈进,男,彝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4月17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进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陈进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陈进,男,彝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4月17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进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陈进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赵宗兵,男,汉族,1984年10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作出 (2014)昆刑三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宗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宗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2月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二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考验期内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附有镇雄县塘房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赵宗兵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赵宗兵,男,汉族,1984年10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作出 (2014)昆刑三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宗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宗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2月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二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考验期内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附有镇雄县塘房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赵宗兵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赵宗兵卷宗材料 卷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