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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162号

2018-09-03 18:02:56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948号
罪犯吉比色初,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以(2012)昆刑三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期,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吉比色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4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8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2016年12月18日调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比色初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吉比色初予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O一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