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5)云高刑执字第473号至第485号
2015-03-20 09:22:13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4)楚狱提减字第1582号
罪犯张辉,男,彝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元谋县,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 日作出 (2012)楚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2年3月1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完成生产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监狱(公章)
2014年11月23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4)楚狱提减字第1583号
罪犯吉伍伍日,男,彝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作出了(2012)丽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伍伍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8月2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2年。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伍伍日系病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完成生产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2个,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伍伍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监狱(公章)
2014年11月23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4)楚狱提减字第1584号
罪犯阿尔说日,男,彝族,1960年2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了(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尔说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7月3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2年
罪犯阿尔说日系病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完成生产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尔说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监狱(公章)
2014年11月23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4)楚狱提减字第1585号
罪犯吉沙小英,男,彝族,1989年10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作出了(2012)丽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沙小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8月2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2年
罪犯吉沙小英系病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完成生产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沙小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监狱(公章)
2014年11月23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4)楚狱提减字第1586号
罪犯且沙子伍,男,彝族,1989年9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作出了(2012)丽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且沙子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2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二年。
罪犯且沙子伍系病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完成生产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2次,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且沙子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监狱(公章)
2014年11月23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4)楚狱提减字第1587号
罪犯郎维洪,男,汉族,1981年2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了(2012)临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郎维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7月11日即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二年。
罪犯郎维洪系累犯、病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完成生产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郎维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监狱(公章)
2014年11月23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4)楚狱提减字第1588号
罪犯秦少勇,男,1979年1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2)楚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少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秦少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9月2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2年,
罪犯秦少勇系主犯、病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完成生产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少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监狱(公章)
2014年11月23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4)楚狱提减字第1589号
罪犯陈双林,男,汉族,1969年7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作出了(2011)临中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双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2月8日即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2年
罪犯陈双林系主犯、病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完成生产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双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监狱(公章)
2014年11月23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4)楚狱提减字第1590号
罪犯郭廷儒,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永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作出了(2012)德刑三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廷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7月10日即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2年。
罪犯郭廷儒系病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完成生产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2次,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廷儒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监狱(公章)
2014年11月23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4)楚狱提减字第1591号
罪犯吉克曲哈,男,彝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了(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克曲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7月3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2年。
罪犯吉克曲哈系病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完成生产任务,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克曲哈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监狱(公章)
2014年11月23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4)楚狱提减字第1592号
罪犯杨荣,男,汉族,1977年6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临翔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作出了(2010)临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荣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作出了(2010)云高刑终字第10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11月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2年。
罪犯杨荣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病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完成生产任务,获记监狱表扬5次,特殊表扬1次,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荣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监狱(公章)
2014年11月23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4)楚狱提减字第1593号
罪犯朱旭,男,汉族,1989年2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了(2012)楚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朱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9月24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2年
罪犯朱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完成生产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监狱(公章)
2014年11月23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4)楚狱提减字第1594号
罪犯杞学华,男,彝族,1979年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楚雄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了(2012)楚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杞学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6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7月26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2年。
罪犯杞学华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完成生产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杞学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1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监狱(公章)
2014年11月23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5)楚狱提减字第369号
罪犯马正伟,男,彝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宁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十六日作出了(2012)丽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正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11月1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2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正伟系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病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完成生产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正伟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监狱(公章)
2015 年 2 月17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5)楚狱提减字第370号
罪犯赤黑五合,男,彝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作出了(2012)临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赤黑五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赤黑五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9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10月10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2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赤黑五合系病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完成生产任务,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赤黑五合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监狱(公章)
2015 年 2 月17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5)楚雄提减字第371号
罪犯吉木波日,男,彝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十日作出了(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木波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11月7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2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木波日系病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完成生产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木波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监狱(公章)
2015年2月17日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15)楚雄狱提减字第372号
罪犯张程,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腾冲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2)德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九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11月7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2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程系病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完成生产任务,获记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监狱(公章)
201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