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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159号

2018-08-28 17:57:16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26号
罪犯王明金,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以(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明金等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2月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17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经教育,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完成生产任务。
已完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2015年5月至2018年4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