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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157-2158号

2018-08-28 17:54:39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宜狱减字第1035号
罪犯沙马史格,男,彝族,1983年4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喜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云05刑初字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马史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沙马史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云刑终字7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改造情况如下:在警官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对法律、政治、文化的学习,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意识,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树立了积极改造、赎罪悔罪态度,决心踏实改造,重新做人。入监后书写了《认罪书》,表明认罪服法。
在思想改造上,该犯能够真诚认罪服法,用实际改造行为来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三课”考试成绩优良。
劳动改造上,该犯从事狱内加工的工种,能服从分工安排,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注重安全生产,做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在二〇一六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的改造中,该犯获记表扬四次次。综上所述,罪犯沙马史格在监狱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行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建议对罪犯沙马史格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宜狱减字第1036号
罪犯忽永生,男,回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巍山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忽永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忽永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改造情况如下:在警官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对法律、政治、文化的学习,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意识,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树立了积极改造、赎罪悔罪态度,决心踏实改造,重新做人。入监后书写了《认罪书》,表明认罪服法。
在思想改造上,该犯能够真诚认罪服法,用实际改造行为来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三课”考试成绩优良。
劳动改造上,该犯从事狱内加工的工种,能服从分工安排,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注重安全生产,做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在二〇一六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的改造中,该犯获记表扬四次次。综上所述,罪犯忽永生在监狱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行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建议对罪犯忽永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