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151-2156号
2018-08-23 11:16:08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60号
罪犯晏祥军,男,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晏祥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3月1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5月11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晏祥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晏祥军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60号
罪犯晏祥军,男,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晏祥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3月1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5月11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晏祥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晏祥军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66号
罪犯刘波,男,汉族,1975年4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4月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5月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刘波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66号
罪犯刘波,男,汉族,1975年4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4月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5月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刘波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书
(2018)嵩狱减字第69号
罪犯赵光品,男,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 (2015)昆刑三初字第 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光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 2016年 2 月3 日被交付执行。
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 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赵光品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书
(2018)嵩狱减字第69号
罪犯赵光品,男,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 (2015)昆刑三初字第 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光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 2016年 2 月3 日被交付执行。
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 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赵光品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59号
罪犯徐云,男,汉族,1994年2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武定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云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云犯绑架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2月1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2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徐云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59号
罪犯徐云,男,汉族,1994年2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武定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云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云犯绑架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2月1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2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徐云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65号
罪犯韩国才,男,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师宗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韩国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58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被告人韩国才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3月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4月13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国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韩国才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65号
罪犯韩国才,男,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师宗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韩国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58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被告人韩国才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3月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4月13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国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韩国才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56号
罪犯孟小芳,男,汉族,1981年4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嵩明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张志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7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3月1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4月7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56号
罪犯孟小芳,男,汉族,1981年4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嵩明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张志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7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3月1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4月7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