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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136-2150号

2018-08-23 11:15: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952号
罪犯宦火兵,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3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4月8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宦火兵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宦火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O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953号
罪犯杨茂龙,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以(2014)玉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茂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4月1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茂龙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茂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O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944号
罪犯段云瑞,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以(2014)玉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段云瑞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4月1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云瑞自入监服刑3年多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的判决,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端正,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表示要悔过自新,重塑自我,在改造中深挖犯罪根源,如实向警官反映自己的真实思想,确实做到认罪悔罪。该犯在改造中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改造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三课”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注意节约原材料,完成劳动任务。认真搞好个人内务卫生,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讲文明、讲礼貌,尊敬警官。认真遵守文明礼貌规范。现记有表扬6个,特殊表扬1个(累犯)。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云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O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955号
罪犯普家良,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3日以(2014)玉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普家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12月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2月9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普家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6万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普家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O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951号
罪犯陈章飞,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11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章飞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累犯;没收个人全部未执行,附当地民政部门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陈章飞予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O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947号
罪犯合勇,男,1983年7月2日出生,回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1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合勇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合勇予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O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942号
罪犯陈述全,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以(2014)玉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1月21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述全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述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O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954号
罪犯朱宗恩,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玉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5990.5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宗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4年8月8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宗恩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人民币15990.5元未履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宗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O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943号
罪犯曾德华,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德华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10月20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德华自入监服刑2年多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的判决,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端正,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表示要悔过自新,重塑自我,在改造中深挖犯罪根源,如实向警官反映自己的真实思想,确实做到认罪悔罪。该犯在改造中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改造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三课”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注意节约原材料,完成劳动任务。认真搞好个人内务卫生,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讲文明、讲礼貌,尊敬警官。认真遵守文明礼貌规范。现记有表扬5个,特殊表扬1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德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O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945号
罪犯车德才,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以(2012)玉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96205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17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车德才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未履行,附当地民政部门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复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车德才予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O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956号
罪犯普礼永,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玉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12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普礼永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普礼永予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O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950号
罪犯张行,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以(2014)玉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23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行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数罪并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张行予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O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948号
罪犯吉比色初,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以(2012)昆刑三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期,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吉比色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4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8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2016年12月18日调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比色初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吉比色初予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O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946号
罪犯陈春祥,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以(2014)玉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同案其他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1月21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春祥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未执行,附当地民政部门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陈春祥予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O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949号
罪犯孔志明,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日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2018年1月6日调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孔志明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孔志明予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O一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