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073-2094号
2018-08-22 10:20:29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668号
罪犯杨太旺,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有贫困证明,月均消费186.58元)。于2016年4月1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太旺系病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太旺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减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659号
罪犯比机拉伍,男,1982年1月6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以(2016)云刑核527788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中刑初字第512号的刑事判决。于2016年5月2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日交付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比机拉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657号
罪犯鲁正德,男,1995年9月2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以(2016)云刑终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5月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鲁正德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正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663号
罪犯李万清,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4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以(2016)云刑终4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6月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8日交付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万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660号
罪犯靳中德,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以(2016)云刑终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5月3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16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靳中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658号
罪犯李付平,男,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月2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付平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付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661号
罪犯廖国华,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以(2016)云刑核432401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中刑初字第445号的刑事判决。于2016年6月1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1日交付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国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666号
罪犯何正万,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弥渡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以(2016)云09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于2016年5月24日交付执行。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正万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正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临狱减字第647号
罪犯李荣佐,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翔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6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以(2016)云刑核2836459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李荣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16年6月1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6日交付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662号
罪犯罗老三,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以(2016)云刑核432401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中刑初字第445号的刑事判决。于2016年6月1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1日交付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老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664号
罪犯熊国平,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以(2016)云刑终3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6月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1日交付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国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652号
罪犯衣火有布,男,1984年4月25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宣判后该犯提起上诉,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7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4月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衣火有布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衣火有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667号
罪犯杜红武,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6.2万元(已执行)。于2015年4月1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杜红武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病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4月至2018年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红武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减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656号
罪犯龚武有,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6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16年5月27日以(2016)云刑核2836459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对龚武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6月1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武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655号
罪犯陈粪基,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以(2016)云09刑初第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刑期自至止 ,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于2016年5月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粪基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5月至2017年10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粪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648号
罪犯罗强,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昌宁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90000元(已执行10000元,有贫困证明)。判决宣告后,该犯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6月1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至2017年11月的改造中,共获记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665号
罪犯周剑中,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祥云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于2015年2月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剑中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2月至2018年4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剑中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650号
罪犯何光灿,男,1973年9月18日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履行20000元,有贫困证明),宣判后,该犯未提起上诉,于2014年9月1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光灿系累犯、毒品再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9月至2018年4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光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651号
罪犯阿吉你拉,男,1976年3月4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该犯未提起上诉,于2014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吉你拉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2月至2018年3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吉你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649号
罪犯谢肯卡,男,1981年4月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有贫困证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4月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肯卡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的改造中,共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肯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653号
罪犯李剑波,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493.49元)。于2015年3月1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剑波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剑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654号
罪犯陈军,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宣告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4月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军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