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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057-2072号

2018-08-21 09:45:36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43号
罪犯李科敏,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3日以(2016)云05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于2016年05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没收财产未履行,相关部门开具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科敏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41 号
罪犯苏杰,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运输、贩卖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0日以(2016)云刑核号第9823072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6年05月31日,于2016年06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该犯死缓两年执行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七十九条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杰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44号
罪犯梁斌,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8日以(2016)云05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于2016年05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没收财产未履行,相关部门开具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40号
罪犯和树权,男,1981年4月7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以(2015)怒中刑一初字第22号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以(2016)云刑核号第5648806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6年06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该犯死缓两年执行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七十九条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和树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42号
罪犯王治利,男,199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2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5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没收财产未履行,相关部门开具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治利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48号
罪犯卫亨文,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因。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于2016年01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家属王云龙于2017年12月7日自愿代其缴纳财产刑罚没款1万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卫亨文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47号
罪犯吉夫此鲁,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2016年1月18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夫此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吉夫此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以(2016)云刑终3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6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但有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夫此鲁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53号
罪犯杨永吉,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于2015年05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无期首次减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50号
罪犯李全志,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5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5年07月03日,于2015年08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因家庭困难,出具贫困证明。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全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45号
罪犯陈金付,男,1969年9月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8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06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没收财产未履行,相关部门开具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付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55号
罪犯何有才,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5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连续获记8个表扬,属八类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有才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51号
罪犯蒙胜江,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2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02月26日起,于2015年04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连续获记8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蒙胜江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54号
罪犯杨先帅,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因强奸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年保中刑初字第002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于2014年01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4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连续获记10个表扬。缓刑期间又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先帅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46号
罪犯阿卜杜力艾海提.艾合麦提尼亚孜,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墨玉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9日以2013年保中刑初字第00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年01月05日,于2015年01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连续获记8个表扬。没收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卜杜力艾海提.艾合麦提尼亚孜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49号
罪犯郑小明,男,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0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2015年06月23日。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6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因家庭困难,出具贫困证明。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小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52号
罪犯刘平,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2日以(2013)年保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刑期自2013年12月05日起,于2013年12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3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连续获记10个表扬。该犯有累犯,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