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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860-1877号

2018-08-17 18:02:3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78号
罪犯徐华,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1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03月26日以(2016)云刑终004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6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综上所述,罪犯徐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华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89号
罪犯勒苦且色,男,1984年5月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以(2016)云刑核869021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7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勒苦且色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勒苦且色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77号
罪犯杨晓龙,男,199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1日以(2016)05刑初字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8日以(2016)云刑核154448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8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杨晓龙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晓龙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96号
罪犯邓云生,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6日以(2016)云刑终4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6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云生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97号
罪犯董金和,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6日以(2016)云刑核534823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07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金和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87号
罪犯胡顺高,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8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人个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8日以(2016)云刑终2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6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顺高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99号
罪犯念会坤,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2日以(2016)云刑核395167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6年06月01日,于2016年06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念会坤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000号
罪犯夏育峰,男,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2日以(2015)楚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0日以(2016)云刑终3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8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育峰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49号
罪犯何加林,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以(2015)楚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7日以(2016)云刑终1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未履行。于2016年06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罪犯何加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加林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88号
罪犯王云鑫,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祁东县,因运输毒品罪;绑架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4月15日以(2011)云高刑复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1年06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2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十二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云鑫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98号
罪犯陈永定,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4月28日以(2011)云高刑复字1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3000.0元,于2011年05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6月11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十二次。系病犯。级别管理为普管级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定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94号
罪犯段瑞明,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2日以(2016)云刑核400294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从全部财产,于2016年07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瑞明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79号
罪犯杨顺友,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3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8日以(2016)云刑终004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6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综上所述,罪犯杨顺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顺友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92号
罪犯尹宏华,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6日以(2016)云05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1日以(2016)云刑终6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7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宏华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90号
罪犯阿初只堵,男,1985年1月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1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2日以(2016)云刑终4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6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初只堵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91号
罪犯黄正总,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2日以(2016)云刑核353759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8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正总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93号
罪犯代军成,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3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8日以(2016)云刑终4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6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军成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95号
罪犯何绍挺,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以(2010)保中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1日以(2011)云高刑复字第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1年3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1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十二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绍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