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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974-2004号

2018-08-17 17:24:22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3号

罪犯李甲甲,男,汉族,1991年12月24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甲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甲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6)云刑终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1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甲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3号

罪犯李甲甲,男,汉族,1991年12月24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甲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甲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6)云刑终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1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甲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4号

罪犯谢应伟,男,汉族,1984年11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景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应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6)云刑核708337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1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应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4号

罪犯谢应伟,男,汉族,1984年11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景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应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6)云刑核708337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1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应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6号

罪犯赵祖七,男,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祖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6)云刑核7056770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2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祖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6号

罪犯赵祖七,男,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祖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6)云刑核7056770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2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祖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0号

罪犯高树发,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鹤庆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树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树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终4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3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8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树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高树发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0号

罪犯高树发,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鹤庆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树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树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终4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3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8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树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高树发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89号

罪犯容弟军,男,汉族,1983年1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容弟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容弟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刑终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2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容弟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容弟军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89号

罪犯容弟军,男,汉族,1983年1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容弟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容弟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刑终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2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容弟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容弟军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2号

罪犯马兴富,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以罪犯马兴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罪犯马兴富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以罪犯马兴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罪犯马兴富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马兴富的缓刑,以被告人马兴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兴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终5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1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兴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2号

罪犯马兴富,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以罪犯马兴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罪犯马兴富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以罪犯马兴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罪犯马兴富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马兴富的缓刑,以被告人马兴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兴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终5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1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兴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87号

罪犯杨林华,男,汉族,1987年11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林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林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6)云刑终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林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杨林华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87号

罪犯杨林华,男,汉族,1987年11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林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林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6)云刑终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林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杨林华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5号

罪犯戈祥,男,汉族,1975年11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戈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戈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终3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戈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5号

罪犯戈祥,男,汉族,1975年11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戈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戈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终3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戈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陈晓义,男,汉族,1992年7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晓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晓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以(2016)云刑终4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晓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陈晓义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陈晓义,男,汉族,1992年7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晓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晓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以(2016)云刑终4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晓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陈晓义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8号

罪犯单庆彪,男,汉族,1963年11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单庆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单庆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作出(2016)云刑终4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184.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傅华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8号

罪犯单庆彪,男,汉族,1963年11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单庆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单庆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作出(2016)云刑终4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184.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傅华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7号

罪犯周静,男,苗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静犯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6)云刑终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2次,余-112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傅华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7号

罪犯周静,男,苗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静犯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6)云刑终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2次,余-112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傅华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李开华,男,汉族,1984年2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开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开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以(2016)云刑终48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开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李开华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李开华,男,汉族,1984年2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开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开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以(2016)云刑终48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开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李开华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王秀平,男,彝族,1983年5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秀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秀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以(2016)云刑终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秀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王秀平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王秀平,男,彝族,1983年5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秀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秀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以(2016)云刑终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秀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王秀平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邓尧,男,汉族,1993年3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作出(2016)云刑核5648858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5月2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649.7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邓尧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邓尧,男,汉族,1993年3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作出(2016)云刑核5648858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5月2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649.7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邓尧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刘传凯,男,汉族,1996年3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5)曲中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传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0000元(判决时已经缴纳)。宣判后,被告人刘传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云刑终字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余分50.2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传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刘传凯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刘传凯,男,汉族,1996年3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5)曲中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传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0000元(判决时已经缴纳)。宣判后,被告人刘传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云刑终字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余分50.2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传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刘传凯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周岐荣,男,汉族,1975年8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岐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周岐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9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岐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6月3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1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岐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周岐荣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周岐荣,男,汉族,1975年8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岐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周岐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9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岐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6月3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1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岐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周岐荣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普国间,男,彝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绿春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普国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以(2016)云刑核354764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5月2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6月2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616.0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普国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普国间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普国间,男,彝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绿春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普国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以(2016)云刑核354764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5月2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6月2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616.0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普国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普国间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1号

罪犯周岐贵,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岐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岐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9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周岐贵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6年6月3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岐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周岐贵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1号

罪犯周岐贵,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岐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岐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9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周岐贵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6年6月3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岐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周岐贵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88号

罪犯周开友,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开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周开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五月五日作出(2016)云刑终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开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6月2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开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周开友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88号

罪犯周开友,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开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周开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五月五日作出(2016)云刑终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开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6月2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开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周开友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方杨华,男,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方杨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方杨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以(2016)云刑终2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6月17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92.2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杨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方杨华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方杨华,男,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方杨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方杨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以(2016)云刑终2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6月17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92.2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杨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方杨华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罗友文,男,汉族,1973年8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安宁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罗友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以(2016)云刑核452136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5月2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6月2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67.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友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罗友文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罗友文,男,汉族,1973年8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安宁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罗友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以(2016)云刑核452136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5月2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6月2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67.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友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罗友文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彭红,男,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3月19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刑判项,于2018年6月9日由镇雄县坡头镇人民政府出具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彭红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彭红,男,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3月19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刑判项,于2018年6月9日由镇雄县坡头镇人民政府出具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彭红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许剑飞,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墨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剑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1月2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二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许剑飞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许剑飞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许剑飞,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墨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剑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1月2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二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许剑飞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许剑飞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马红涛,男,回族,1994年9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宜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红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红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1月2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6次,并附有宜良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马红涛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马红涛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马红涛,男,回族,1994年9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宜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红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红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1月2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6次,并附有宜良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马红涛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马红涛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陈骏,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宜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4月1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在无期徒刑考验期内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附有宜良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骏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陈骏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陈骏,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宜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4月1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在无期徒刑考验期内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附有宜良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骏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陈骏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9号

罪犯赵小红,男,汉族,1983年9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小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小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6月1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赵小红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9号

罪犯赵小红,男,汉族,1983年9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小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小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6月1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赵小红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吴军,男,汉族,1984年2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 昆刑三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6月1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吴军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吴军,男,汉族,1984年2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 昆刑三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6月1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吴军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欧阳军,男,汉族,1971年8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5月19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在无期徒刑考验期内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欧阳军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欧阳军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欧阳军,男,汉族,1971年8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5月19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在无期徒刑考验期内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欧阳军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欧阳军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陈进,男,彝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4月17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进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陈进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陈进,男,彝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4月17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进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陈进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赵宗兵,男,汉族,1984年10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作出 (2014)昆刑三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宗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宗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2月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二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考验期内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附有镇雄县塘房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赵宗兵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赵宗兵,男,汉族,1984年10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作出 (2014)昆刑三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宗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宗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2月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二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考验期内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附有镇雄县塘房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赵宗兵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赵宗兵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吴烨,男,汉族,1983年10月05日出生于上海市闵行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 (2013)昆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烨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6933.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5月6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考验期内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吴烨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吴烨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吴烨,男,汉族,1983年10月05日出生于上海市闵行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 (2013)昆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烨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6933.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5月6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考验期内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吴烨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吴烨卷宗材料 卷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