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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966-1973号

2018-08-17 17:23:0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727号
罪犯段桂芬,女,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4日以(2013)昆刑一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06月24日起,于2015年0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获记监狱表扬七次。病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月平均消费:216.95元。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桂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729号
罪犯刘老连,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5日以(2013)昆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事附带民事共同赔偿43,189.5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4年02月10日起,于2015年0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获记监狱表扬七次,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刑事附带民事共同赔偿43,189.5元,未履行,附家庭贫困证明,账户余额222.81元,月平均消费101.66元。级别管理为考察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老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725号
罪犯林雪,女,198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2012年10月2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判决宣判之前,2012年10月16日因怀孕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8日以(2013)昆刑三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4年04月02日起,于2013年09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2015年6月13日因“擅自脱离互监组”被扣5分降为严管级。在此期间,通过监区管理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服从警察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2016年1月19日升为考察级。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四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获记监狱表扬八次。生效判决送达时间:2014年4月2日,主犯,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0月10日履行5,000元,未体现,账户余额:2080.37元,月平均消费:294.35元。级别管理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723号
罪犯陶春芳,女,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昆刑三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5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10月10日起,于2012年11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03月03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获记监狱表扬八次,推定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3月10日,该犯系病犯,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3月20日已履行10,000元,未体现,账户余额:9559.08元,月平均消费:672.22元,级别管理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春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728号
罪犯马红英,女,1969年3月7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15日以(2011)昆刑三初字第5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0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8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07月06日起,于2012年09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24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获记监狱表扬八次。推定上一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4年12月1日,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账户余额:4648.71元,月平均消费:94.15元,附贫困证明及认定罪犯马红英毒品再犯相关证明材料。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红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724号
罪犯爱罕,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8日以(2012)昆刑三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起。于2013年02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03月03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获记监狱表扬七次。推定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3月10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6月27日履行5000元未体现,账户余额:3296.4元,月平均消费:159.68元。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爱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1216号
罪犯刘英,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8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7日以(2016)云刑终50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6年7月12日起,于2016年08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七月获记监狱表扬三次,余分248.34分。生效裁定送达时间:2016年07月12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账户余额:458.41元,月平均消费:166.25元。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英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726号
罪犯谭云慧,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6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13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30日起,于2016年01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获记监狱表扬六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账户余额:4537.17元,月平均消费:328.42元,生效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12月30日,附贫困证明。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云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