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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883、1884-1965号

2018-08-17 17:22:0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378号
罪犯玉坎扁,女,傣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坎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坎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7年2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坎扁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7年4月起至2017年11月获记监狱表扬1次。该犯月均消费183.24元,余额3525.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坎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93号
罪犯何佐仁,男,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佐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佐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4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佐仁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月均消费70.65元,账户余额77.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佐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929号
罪犯朱炎平,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炎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炎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2月25日以(2016)云刑终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3月18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5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炎平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帐户余额1719.44元,月平均消费192.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炎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83号
罪犯李德军,男,汉族,1968年12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德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3月22日送达裁定,并于2017年4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德军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记监狱表扬2次。账户余额13132.54元,狱内月平均消费336.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91号
罪犯岩罕扁,男,傣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孟连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3月22日送达裁定,并于2017年4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扁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1次。账户余额21256.99元,月平均消费33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177号
罪犯岩恩,男,傣族, 1981年2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5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恩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月均消费63.11元,账户余额103.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178号
罪犯高新,男,汉族,1989年7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以(2016)云刑核956518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5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新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59.5元,账户余额239.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176号
罪犯岩囡,男,傣族, 1965年2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已扣押人民币9000元,车牌为云KH1983号丰田牌轿车1辆)。宣判后,被告人岩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以(2016)云刑终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4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囡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232.51元,账户余额784.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囡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86号
罪犯苏桂明,男,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桂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苏桂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2月5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10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桂明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账户余额7929.58元,月平均消费222.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桂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175号
罪犯王竞驰,男,汉族, 1994年11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祥云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竞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人民币42000元及在杨丽娟处扣押人民币40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岩温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以(2016)云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4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竞驰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969.56元,账户余额1692.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竞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174号
罪犯岩温拉,男,傣族, 1985年3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现金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岩温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以(2016)云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4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拉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666.73元,账户余额1009.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043号
罪犯钟阿默,男,哈尼族,1978年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阿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以(2016)云刑核5983987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5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阿默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46.78元,账户余额257.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阿默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81号
罪犯柏勇,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柏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柏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2月5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10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柏勇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账户余额2153.23元,狱内月平均消费211.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柏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916号
罪犯吴世升,男,汉族,1996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世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世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3月16日以(2016)云刑终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3月30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5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世升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帐户余额435.64元,月平均消费263.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世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180号
罪犯汪海平,男,汉族, 1982年12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海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汪海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海平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373.92元,账户余额2188.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海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179号
罪犯肖顺山,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顺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顺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5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肖顺山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判对被告人肖顺山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肖顺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顺山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407.65元,账户余额736.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顺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173号
罪犯岩坎胆,男,傣族, 1993年4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 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4498.5元。宣判后,被告人岩坎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4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坎胆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771.48元,账户余额374.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016号
罪犯岩满,男,傣族,1993年6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满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狱内月平均消费311.14元,账户余额795.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满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039号
罪犯肖光明,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光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光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光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287.62元,账户余额2108.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光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82号
罪犯龙成,男,汉族,1986年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龙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2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3月17日送达裁判决,并于2016年4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成系累犯、毒品再犯、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账户余额11177.59元,狱内月平均消费317.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01号
罪犯苏遵兵,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遵兵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苏遵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遵兵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均消费211.9元,账户余额657.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遵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905号
罪犯岩冲,男,布朗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2月25日以(2016)云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3月23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4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冲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帐户余额1427.94元,月平均消费230.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244号
罪犯鲍雨荨,女,佤族,1991年5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雨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鲍雨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1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33号刑事裁定,维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和第四项,即被告人鲍雨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6年3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鲍雨荨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6年3月起至2018年1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月平均消费229.82元,账户余额521.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鲍雨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183号
罪犯岩布当,男,布朗族,1977年5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布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布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并于2016年3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布当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附有贫困证明,月均消费156.25元,账户余额246.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布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172号
罪犯李金开,男,瑶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绿春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金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均消费227.76元,账户余额为762.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017号
罪犯岩云,男,佤族,1989年9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西盟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云不服,提出上诉。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岩云提出撤诉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5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岩云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云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狱内月平均消费581.07元,账户余额851.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84号
罪犯杨武平,男,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武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武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3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武平,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账户余额1131.52元,狱内月平均消费262.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武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48号
罪犯罗华龙,男,彝族,1988年11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华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华龙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月均消费143.37元,账户余额609.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华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90号
罪犯孙丹锦,男,汉族,1979年4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丹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8684元。宣判后,被告人孙丹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2月2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丹锦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狱内月均消费95.82元,账户余额192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988号
罪犯普官保,男,彝族,1982年4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石屏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1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官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2932.56元。宣判后,被告人普官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3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普官保,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641.66元,月平均消费132.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官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88号
罪犯沙伟伟,男,回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伟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7149.25元。宣判后,被告人沙伟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2月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3月16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3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沙伟伟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账户余额653.61元,月平均消费24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伟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41号
罪犯岩桩,男,傣族,1974年5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五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桩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310.93元,账户余额729.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42号
罪犯张杰,男,彝族,1988年5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杰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月均消费193.12元,账户余额4620.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015号
罪犯黎王成,男,哈尼族,1991年8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王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黎王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32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中对黎王成的定罪和量刑部分;以上诉人黎王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并于2016年3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黎王成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狱内月平均消费279.49元,账户余额876.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王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89号
罪犯葛辉,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岩云不服,提出上诉。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岩云提出撤诉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5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岩云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葛辉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狱内月均消费415.72元,账户余额536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00号
罪犯李扎列,男,哈尼族,1988年3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扎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扎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3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李扎列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扎列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均消费291.02元,账户余额1477.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038号
罪犯王健,男,汉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42419.04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2月2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健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163.97元,账户余额488.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901号
罪犯自金权,男,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自金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自金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5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自金权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6年2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自金权,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账户余额992.21元,月平均消费119.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自金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88号
罪犯邹登享,男,生于1963年2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澧县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登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2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6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2月2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登享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月平均消费183.28元,账户余额2006.67元,无贫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登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019号
罪犯田昌荣,男,布依族,1981年7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作出 (2014)西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昌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田昌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昌荣系累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37.26元,账户余额813.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昌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43号
罪犯兰子,男,哈尼族,1991年7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杨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兰子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6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月均消费100.64元,账户余额169.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97号
罪犯李志强,男,哈尼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杨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志强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6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均消费148.93元,账户余额211.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92号
罪犯张德忠,男,彝族,1956年7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074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德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2月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德忠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6年2月起至2017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943.99元,月平均消费142.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德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93号
罪犯起追,男,哈尼族,1988年10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起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起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5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起追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6年2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起追,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获记监狱表扬5次。附贫困证明,账户余额953.74元,狱内月平均消费250.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起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969号
罪犯毕明红,男,彝族,1988年10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泸西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明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9084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5年12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毕明红,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255.46元,月平均消费131.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明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98号
罪犯宁三强,男,汉族,1982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三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的现金7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宁三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4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0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宁三强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均消费275.92元,账户余额515.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三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45号
罪犯夏凤林,男,汉族,1987年8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四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凤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夏凤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夏凤林系累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月均消费186.44元,账户余额552.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凤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903号
罪犯吴兴绿,男,汉族,1995年5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兴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兴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2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兴绿,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5次。附贫困证明,账户余额390.7元,月平均消费283.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兴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98号
罪犯李新武,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0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李新武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6年2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新武,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账户余额166.9元,月平均消费188.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新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957号
罪犯李小吉,男,汉族,1979年7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小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7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1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李小吉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5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小吉,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5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399.12元,月平均消费225.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69号
罪犯钟照武,男,傈僳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禄劝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照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照武系特定暴力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狱内月平均消费64.72元,账户余额1304.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照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49号
罪犯胡有福,男,汉族,1978年3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昆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有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有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月九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有福系累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月均消费124.72元,账户余额263.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有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47号
罪犯岩应少,男,傣族,1976年6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八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应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57号刑事判决,撤销对岩应少的定罪量刑部分,以被告人岩应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应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月均消费194.86元,账户余额613.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44号
罪犯周柏川,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通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柏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8212.27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加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柏川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6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月均消费124.34元,账户余额354.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柏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041号
罪犯徐冬发,男,汉族,1974年10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冬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冬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冬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狱内月均消费416.63元,账户余额4639.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冬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89号
罪犯李大伟,男,汉族,1984年10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合江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大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并于2014年12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大伟系累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获记监狱表扬7次。附贫困证明,账户余额281.10元,狱内月平均消费108.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大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013号
罪犯蔡文槐,男,汉族,1973年4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文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蔡文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蔡文槐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8次,狱内月均消费248.19元,账户余额1083.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文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70号
罪犯李坡者,男,哈尼族,1977年3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九日作出 (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坡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坡者系特定暴力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狱内月平均消费38.85元,账户余额62.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坡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96号
罪犯余兵,男,土家族,1989年5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11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兵系累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附贫困证明,账户余额2016.35元,月平均消费284.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377号
罪犯阿色木几轰,女,彝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金阳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色木几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阿色木几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10月1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月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色木几轰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5年1月起至2017年11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金阳县寨子乡人民政府开具无履行能力证明,该犯月均消费95.55元,余额2007.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色木几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73号
罪犯刘其区,男,汉族,1967年9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其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其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365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其区系特定暴力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8次,狱内月平均消费145.13元,账户余额3163.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其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92号
罪犯李我娘,男,哈尼族,1960年7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绿春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我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我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2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我娘系特定暴力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狱内月均消费81.1元,账户余额580.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我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018号
罪犯代正华,男,苗族,1988年5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河口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正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代正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代正华系数罪并罚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8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40.09元,账户余额338.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正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91号
罪犯吴国顺,男,汉族,1961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国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国顺系数罪并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8次,狱内月均消费309.77元,账户余额699.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国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040号
罪犯李建强,男,哈尼族,1984年1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建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建强系有组织暴力性犯罪、累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8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93.71元,账户余额为210.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334号
罪犯王余伟,男,生于1986年4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 (2013)昆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余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63846元(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王余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并于2014年4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余伟系特定暴力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4年4月起至2017年11月在考核中获记7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提供贫困证明,月均消费156.09元,账户余额628.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余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71号
罪犯王建涛,男,汉族,1988年7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建水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39365元,已赔偿66000元(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建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7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364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建涛系特定暴力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8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88.02元,账户余额336.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72号
罪犯龙古文,男,彝族,1988年9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古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56000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龙古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265号刑事判决,撤销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红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龙古文的定罪量刑部分,以被告人龙古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364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古文系有组织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8次,狱内月平均消费410.67元,账户余额1863.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古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336号
罪犯柏金翠,女,汉族,1983年1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柏金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周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7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2年10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363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柏金翠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5年1月起至2018年2月获记表扬7次,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消费288.18元,账户余额415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柏金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335号
罪犯玉罕,女,傣族,1988年3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玉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4月2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7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罕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4年7月起至2017年12月获记表扬6次,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消费309.89元,账户余额559.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022号
罪犯沙尔哈,男,彝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盐边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1)临中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尔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沙尔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18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292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沙尔哈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32.72元,账户余额252.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尔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182号
罪犯杨旋,男,汉族, 1963年9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昌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8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1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234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旋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月均消费242.25元,账户余额463.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998号
罪犯赵志清,男,汉族,1982年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龙陵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志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州中院依法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2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3年1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6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志清,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307.35元,月平均消费25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志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999号
罪犯虎永康,男,汉族,1965年5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建水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虎永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红河州中院依法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8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2年6月2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246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虎永康系特定暴犯,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9564.72元,月平均消费131.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虎永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181号
罪犯杨正林,男,汉族,1969年7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龙陵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正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正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8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19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234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正林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8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月均消费82.22元,账户余额738.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001号
罪犯马宝德,男,汉族,1977年2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红中刑初字第2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宝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210.2元。宣判后,被告人马宝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09年5月27日以(2009)云高刑终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宝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09年7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作出(2011)云高刑执字第180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因刑罚执行期内又犯罪,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宝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79260.48元。宣判后,原告人肖明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4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宝德系数罪并罚、特定暴犯、八类犯(财产性),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10次。帐户余额97.95元,月平均消费45.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宝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94号
罪犯岳正武,男,汉族,1972年3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龙陵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正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岳正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7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3年1月16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岳正武,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7年12月获记监狱表扬7次。附贫困证明,账户余额456.81元,狱内月平均消费76.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正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95号
罪犯马海尔鬼,男,彝族,1970年3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普格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大中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海尔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海尔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6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233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海尔鬼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8次,狱内月均消费241.04元,账户余额3005.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海尔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042号
罪犯胡增龙,男,傈僳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兰坪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作出(2012)怒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增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9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6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235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增龙系特定暴力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8次,狱内月均消费78.86元,账户余额281.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增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76号
罪犯张雪刚,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雪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雪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审,于2015年8月17日以(2014)刑三复05524753号刑事裁定,不核准云南省高院(2013)云高刑终字第127号的判决,发回云南省高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于2015年12月2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7-1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3月17日送达裁判决,并于2016年4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雪刚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帐户余额719.49元,月平均消费111.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雪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95号
罪犯阿西你布,男,彝族,1971年3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宁蒗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保中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西你布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2年5月3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92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西你布系数罪并罚罪犯,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至2018年2月获记监狱表扬8次。附贫困证明,账户余额6350.13元,狱内月平均消费136.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西你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