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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878-1882、1884、1887号

2018-08-17 17:20:2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587号
罪犯善利平,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2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02月25日,于2016年03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四次。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善利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587号
罪犯善利平,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2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02月25日,于2016年03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四次。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善利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王顺平,男,1987年9月3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7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2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五次。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刑判项没有履行能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顺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王顺平,男,1987年9月3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7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2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五次。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刑判项没有履行能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顺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465号
罪犯杨俊,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2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3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五次。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俊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465号
罪犯杨俊,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2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3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五次。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俊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324号
罪犯贺兴万,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7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2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五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二万元,其余部分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兴万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324号
罪犯贺兴万,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7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2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五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二万元,其余部分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兴万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548号
罪犯饶刚,男,199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2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五次。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饶刚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548号
罪犯饶刚,男,199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2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五次。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饶刚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448号
罪犯欧小平,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怒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怒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于2015年0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七次。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的罪犯,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小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448号
罪犯欧小平,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怒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怒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于2015年0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七次。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的罪犯,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小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547号
罪犯唐立顺,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因贩卖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4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2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六次。该犯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立顺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547号
罪犯唐立顺,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因贩卖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4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2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六次。该犯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立顺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