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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818、1819、1834-1858号

2018-08-17 17:15:30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9号

罪犯尹朝秀,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限制减刑,民事赔偿10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6日以(2016)云刑终4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16日起)。于2016年07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三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朝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9号

罪犯尹朝秀,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限制减刑,民事赔偿10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6日以(2016)云刑终4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16日起)。于2016年07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三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朝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8号

罪犯马露,女,1984年出生,景颇族,小学文化,国籍不明,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2日以(2016)云28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8日以(2016)云刑终4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06月13日起)。于2016年07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五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露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8号

罪犯马露,女,1984年出生,景颇族,小学文化,国籍不明,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2日以(2016)云28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8日以(2016)云刑终4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06月13日起)。于2016年07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五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露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2号

罪犯李玮,女,1988年1月4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5月31日执行5000元),刑期自2016年01月20日起。于2016年04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四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玮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2号

罪犯李玮,女,1988年1月4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5月31日执行5000元),刑期自2016年01月20日起。于2016年04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四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玮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8号

罪犯黄思相,女,194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03月10日以(2016)云71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5月31日执行5000元),刑期自2016年03月22日起。于2016年04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四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思相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8号

罪犯黄思相,女,194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03月10日以(2016)云71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5月31日执行5000元),刑期自2016年03月22日起。于2016年04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四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思相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3号

罪犯孙巧芬,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2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5月30日已履行0.2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2日以(2016)云刑终37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1日起),于2016年06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五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巧芬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3号

罪犯孙巧芬,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2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5月30日已履行0.2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2日以(2016)云刑终37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1日起),于2016年06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五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巧芬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4号

罪犯陈文珍,女,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6月8日执行5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于2016年01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珍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4号

罪犯陈文珍,女,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6月8日执行5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于2016年01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珍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4号

罪犯万小信,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7日以(2016)云3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5月30日已履行0.1万元,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以(2018)云31执29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6)云3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之“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刑期自2016年05月13日起),于2016年06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五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小信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4号

罪犯万小信,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7日以(2016)云3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5月30日已履行0.1万元,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以(2018)云31执29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6)云3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之“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刑期自2016年05月13日起),于2016年06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五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小信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0号

罪犯埃奥,女,1979年1月1日出生,国籍不明,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于2015年02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八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埃奥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0号

罪犯埃奥,女,1979年1月1日出生,国籍不明,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于2015年02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八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埃奥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9号

罪犯鲁老紫,女,1965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4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04月21日起)。于2015年05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于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老紫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9号

罪犯鲁老紫,女,1965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4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04月21日起)。于2015年05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于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老紫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9号

罪犯陈莉,女,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9日以(2014)昆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年04月01日起)。于2015年06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9号

罪犯陈莉,女,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9日以(2014)昆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年04月01日起)。于2015年06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5号

罪犯涂艳,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9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3月13日已履行0.5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起),于2015年1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六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涂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5号

罪犯涂艳,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9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3月13日已履行0.5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起),于2015年1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六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涂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0号

罪犯林英,女,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犯走私毒品罪;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8月12日执行3000元;2018年3月29日执行7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8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15日起)。于2015年07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英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0号

罪犯林英,女,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犯走私毒品罪;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8月12日执行3000元;2018年3月29日执行7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8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15日起)。于2015年07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英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1号

罪犯岩纳,女,1993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国籍不明,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09月07日起)。于2013年05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52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刑期自2014年12月02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1号

罪犯岩纳,女,1993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国籍不明,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09月07日起)。于2013年05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52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刑期自2014年12月02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1号

罪犯李天芬,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以(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5月31日执行1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日起。于2015年05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共记六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天芬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1号

罪犯李天芬,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以(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5月31日执行1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日起。于2015年05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共记六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天芬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2号

罪犯韩美乌,女,1985年8月30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于2015年02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八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美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2号

罪犯韩美乌,女,1985年8月30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于2015年02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八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美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8号
罪犯美妹,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部分改判,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2月28日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5年08月25日起)。于2015年11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美妹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8号
罪犯美妹,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部分改判,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2月28日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5年08月25日起)。于2015年11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美妹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1号

罪犯漂漂推,女,1991年8月1日出生,掸族,国籍不明,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4年10月23日起),于2014年1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漂漂推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1号

罪犯漂漂推,女,1991年8月1日出生,掸族,国籍不明,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4年10月23日起),于2014年1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漂漂推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6号

罪犯杨惠琼,女,1984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1月13日以(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0月23日履行财产刑3000元,2018年04月09日履行财产刑2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于2016年01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惠琼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6号

罪犯杨惠琼,女,1984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1月13日以(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0月23日履行财产刑3000元,2018年04月09日履行财产刑2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于2016年01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惠琼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4号

罪犯郭美英,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2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24日起),于2013年03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15年04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4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刑期自2015年04月02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八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美英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4号

罪犯郭美英,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2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24日起),于2013年03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15年04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4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刑期自2015年04月02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八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美英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7号

罪犯赵志美,女,1973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7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04月09日履行财产刑2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6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2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11月01日起)。于2012年1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志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7号

罪犯赵志美,女,1973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7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04月09日履行财产刑2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6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2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11月01日起)。于2012年1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志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3号

罪犯胡仙,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4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于2013年3月11日送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2013年03月20日调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48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5年04年02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共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3号

罪犯胡仙,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4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于2013年3月11日送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2013年03月20日调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48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5年04年02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共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0号

罪犯凹拱锐,女,1956年8月17日出生,景颇族,文盲,云南省盈江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05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4月9日已执行2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于2012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2月26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5年02月26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凹拱锐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0号

罪犯凹拱锐,女,1956年8月17日出生,景颇族,文盲,云南省盈江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05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4月9日已执行2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于2012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2月26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5年02月26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凹拱锐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6号

罪犯喊应,女,1978年5月25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5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3月14日执行5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9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7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于2012年1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88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于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喊应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6号

罪犯喊应,女,1978年5月25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5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3月14日执行5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9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7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于2012年1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88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于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喊应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7号

罪犯田玉松,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德昂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1000元),2013年6月13日裁定终止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1日起)。于2013年01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4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5年2月26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玉松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7号

罪犯田玉松,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德昂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1000元),2013年6月13日裁定终止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1日起)。于2013年01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4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5年2月26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玉松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3号

罪犯周丽,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04月19日以(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9月8日执行5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7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于2012年10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52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4年12月2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3号

罪犯周丽,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04月19日以(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9月8日执行5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7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于2012年10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52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4年12月2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5号

罪犯瑞进,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5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3月14日执行3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9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7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于2012年12月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88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于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瑞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5号

罪犯瑞进,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5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3月14日执行3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9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7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于2012年12月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88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于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瑞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2号

罪犯俄地木牛牛,女,1992年9月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8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5月31日执行2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8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5日起)。于2013年03月13日送小龙谭监狱服刑,2013年12月25日调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48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共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俄地木牛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2号

罪犯俄地木牛牛,女,1992年9月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8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5月31日执行2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8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5日起)。于2013年03月13日送小龙谭监狱服刑,2013年12月25日调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48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共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俄地木牛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