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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805号-1817号

2018-08-17 17:13:5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894号
罪犯谭亚东,男,1992年5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临江镇龙桥村5组158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亚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谭亚东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作出(2016)云刑核2356129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4月12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2016年4月12日入监至2018年3月31日该犯考核共获记4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谭亚东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7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958号
罪犯陈洪贵,男,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宾川县金牛镇金甸居委会后坝田村56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陈洪贵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洪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陈洪贵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4月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洪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区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8年3月,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5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洪贵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7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1050号
罪犯曾军,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廖子河工商银行宿舍9-1-5-10号,现在文山监狱服刑。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曾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6)云刑终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5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7年3月31日,该犯获记4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曾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7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740号
罪犯陈友书,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旧屋基乡地安村委会木树沟村13号,现在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友书犯故意杀人、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原告人吴明仙、陈富涛、陈富菊、陈友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友书犯故意杀人、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判决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基本能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8年3月31日,该犯共获记表扬4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友书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7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895号
罪犯刘曙光,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岑河镇张场村六组204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曙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曙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6)云刑终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5月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2016年5月6日入监至2018年3月31日该犯考核共获记4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刘曙光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7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565号
罪犯刘华川,男,1972年9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民主镇沙厂村民委沙厂村8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华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华川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2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羁押期间,能够遵守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服从管理,没有自伤自残、逃脱、行凶、自杀等异常行为,没有故意犯罪,总体表现较好且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刘华川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7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564号
罪犯岩康,男,1979年2月12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嘎洒镇曼勉村委会曼贺回村7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康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10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8月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羁押期间,能够遵守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服从管理,没有自伤自残、逃脱、行凶、自杀等异常行为,没有故意犯罪,总体表现较好且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劳动、学习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岩康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7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563号
罪犯马贵善,男,1975年8月1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芦圩镇古城村委会古城村八队23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贵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贵善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03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6月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羁押期间,能够遵守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服从管理,没有自伤自残、逃脱、行凶、自杀等异常行为,没有故意犯罪,总体表现较好且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劳动、学习出勤率达100%。从2017年6月6至2018年2月28日该犯共获记表扬1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马贵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7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626号
罪犯吉木依万惹,男,1980年7月29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五道箐乡采洛洛博村1组46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吉木依万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吉木依万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月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基本能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8年2月28日,该犯共获记表扬1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木依万惹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7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562号
罪犯佐双文,男,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崇岗乡蒿子坝村来弄三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佐双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佐双文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佐双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66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2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羁押期间,能够遵守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服从管理,没有自伤自残、逃脱、行凶、自杀等异常行为,没有故意犯罪,总体表现较好且自服刑改造以来,虽不认罪服法,但是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劳动、学习出勤率达100%。从2017年5月24日至2018年2月28日该犯共获记表扬1次和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佐双文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7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328号
罪犯杨强,男,1979年4月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南涧县南涧镇南街碱坝一社,现在文山监狱服刑改造。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强犯因运输毒品,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93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杨强犯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3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7年2月28日,该犯考核共获记3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杨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7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431号
罪犯岩罕,男,1988年1月4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嘎洒镇曼占宰村委会曼景保村19号,现在文山监狱服刑改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10号刑事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8月9日送文山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7年2月28日,该犯未获记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岩罕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7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430号
罪犯方祥云,男,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陆良县活水乡活水村委会鲁依村18号,现在十一监区服刑改造。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方祥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方祥云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方祥云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方祥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1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7年2月28日,该犯考核共获记3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方祥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