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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804号

2018-08-17 17:12:2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大狱管执字第769号
罪犯蔡永贵,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4日以(2015)大中刑初字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于2016年04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蔡永贵,自入监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在判决前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二〇一六年四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三次;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在“百日安全”竞赛活动中获记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永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