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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802号

2018-08-06 11:08:4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383号
罪犯李志,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17日以(2012)大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10日起,该犯于2013年0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5年4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李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年4月至2018年5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0000元,考核期内月均消费531.6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