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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801号

2018-08-06 11:08:15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8)杨狱减假第910号
罪犯宋加华,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加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3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4年11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49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12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赦字第23号裁定不予特赦。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加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