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794-1796号
2018-07-26 17:27:4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377号
罪犯张有明,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9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6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两年,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张有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五十条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有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376号
罪犯马东保,男,1993年12月13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于2014年1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三年零七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马东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4年12月至2018年5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已履行证明,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9.55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东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378号
罪犯阿比拉日,男,1973年5月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12月09日以(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该犯于2015年05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3年1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阿比拉日系病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证明,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6.70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比拉日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