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787号

2018-07-26 17:21:0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24号
罪犯赵政委,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6年02月17日,于2016年03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政委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