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785-1786号
2018-07-26 17:20:0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64号
罪犯张所奎,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2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8日以(2016)云刑终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5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现考验期满。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张所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所奎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61号
罪犯汉国春,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9日以(2016)云刑核51940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5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现考验期满。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汉国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汉国春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