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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727-1728号

2018-07-17 17:14:0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557号
罪犯阿力沙木,男,1993年1月1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布拖县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5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周期内,因违规违纪,被记过处分2次,经教育转化,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五次,该犯在考核周期内,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0000元,并提供贫困证明,月平均消费为256.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力沙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555号
罪犯何廷南,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景颇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陇川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9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七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但提供了陇川县王子树乡出具的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24.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廷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