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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740-1777号

2018-07-19 17:12: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98号
罪犯刘建华,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1日以(2015)德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3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建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6414.58元,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92号
罪犯宋连杰,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31日以(2015)德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14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1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连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连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许强林,男,199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3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强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另查明:该犯无可供执行财产(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强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93号
罪犯岩路,男,1980年1月2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1日以(2015)德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14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1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99号
罪犯张勇奇,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因故意伤害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9日以(2015)德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1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勇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奇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91号
罪犯徐保朝,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3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11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1月0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保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保朝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90号
罪犯牟延森,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牟延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牟延森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96号
罪犯陈茂林,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4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1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茂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茂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89号
罪犯童启国,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满族,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1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童启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童启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300号
罪犯龙波,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3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7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6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波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94号
罪犯石腊仁,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8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002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2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石腊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且前罪系毒品犯罪,属于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腊仁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邹晓斌,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2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7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晓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晓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李林敏,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9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8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林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林敏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88号
罪犯丁国勋,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3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6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丁国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国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唐庆江,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其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5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6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庆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庆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邹湘平,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23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1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008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3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0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湘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湘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陈国忠,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因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23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1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8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3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国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忠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郭俊杰,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8月16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30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4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06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7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俊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俊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97号
罪犯赵伟,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02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1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2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伟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刘峻风,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因走私、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13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88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刘峻风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3年01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26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峻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峻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张娜班,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1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6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3年01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娜班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娜班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彭均,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5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3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0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怕差子日,男,1973年9月6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07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4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2年12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怕差子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怕差子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吉如巴联,男,1949年3月2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以(2012)年云高刑复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5日主刑狱内减刑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如巴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该犯系老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如巴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鲍忠云,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4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5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08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7月0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鲍忠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鲍忠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张宗焕,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8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9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2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2年09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宗焕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宗焕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386号
罪犯杨老大,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2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06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7月0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老大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老大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朱德才,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03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09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3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于2012年07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9月2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德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德才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岩温叫,男,1983年1月3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07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2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06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7月0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叫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叫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黄伟,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以(2016)云刑核字第205976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对罪犯黄伟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6年07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305号
罪犯李文兴,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2月15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4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2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文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兴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努尔买买提·阿尤甫,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维吾尔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皮山县,因贩卖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以(2015)德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2日以(2016)云刑核107390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6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努尔买买提阿尤甫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努尔买买提·阿尤甫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丁学文,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以(2015)德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7日以(2016)云刑终字1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6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丁学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学文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杨亚东,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2010年4月1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10月10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16年8月19日,假释考验期内又犯运输毒品罪,撤销假释,与前罪尚未执行完的刑罚数罪并罚,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8日以(2016)云刑终1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6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亚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亚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阿什小林,男,1993年5月26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9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82号刑事判决书以阿什小林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6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什小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什小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朱绍能,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8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2日以(2016)云刑终4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6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绍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另查明:该犯2016年2月18日已赔偿人民币68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绍能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石军豪,男,1996年10月12日出生,侗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7日以(2016)云刑核1177177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6年05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石军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军豪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赤黑力呷,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8日以(2016)云刑核915333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05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赤黑力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赤黑力呷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