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778-1784号
2018-07-19 17:11:2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542号
罪犯万忠良,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8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忠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860号
罪犯余朝中,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以(2016)云刑终字1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朝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568号
罪犯范荣飞,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1日以(2016)云刑核7900255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于2016年05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五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荣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808号
罪犯也爬,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129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4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四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也爬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575号
罪犯邓有贵,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瑶族,越南国籍,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以(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2月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有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满后驱逐出境。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496号
罪犯黄国忠,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02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3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3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于2012年09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忠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