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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司法+投放鱼苗!滇池畔的法槌声!

2020-06-04 18:37:43


以法治的力量

守护绿水青山、留住蓝天白云

是全体人民福祉所系

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世界环境日即将来临之际,6月1日上午,安宁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滇池水上派出所开展“阳光司法”活动,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梁王村委会梁王村旁滇池水域内,使用自制电鱼器非法捕鱼,被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并将赵某抓获归案,并扣押非法捕捞渔获物103条,作案工具若干。

 

经鉴定,捕捞为渔获物为:滇池高背鲫鱼99条,称重2.86千克;红鳍原鲌2条,称重0.055千克;滇池鲤鱼1条,称重0.27千克;云南光唇鱼1条,称重0.005千克,其中云南光唇鱼属于濒危物种。被告人赵某自制电捕鱼器经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电捕鱼器会对鱼类产生电击。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时向安宁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某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赵某在滇池水域增殖放流价值4000元 鲢鱼、鳙鱼、高背鲫鱼鱼苗,修复被破坏生态环境。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达了悔过之意,并自愿交纳4000元放流增殖的鱼苗款,用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安宁法院环境资源庭审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使用自制电鱼器在滇池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触犯了刑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认为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保护滇池水域生态环境,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活动,减少和遏制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及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安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依照《刑法》第340条等相关法律,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犯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由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鲤鱼、高背鲫鱼鱼苗;由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本次非法捕捞水产品事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赵某、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相关旁听人员到滇池边投放鱼苗,进行增殖放流活动。

 

 

6月1日上午,安宁法院通过云上融媒云南信息报快手对该案庭审情况及增殖放流(投放鱼苗)活动进行了现场直播,吸引了2.1万网民观看,1.3万网民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