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691-1751号
2020-11-03 18:00:52
云南省安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安狱(减刑)字第289号
罪犯高雷,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6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2日作出(2018)云刑核90140576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高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6月15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52.84元,账户余额535.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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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安狱(减刑)字第294号
罪犯穆柬安,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柬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穆柬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5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判决于2018年07月13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3.25元,账户余额2410.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柬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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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安狱(减刑)字第291号
罪犯罗玉新,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玉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玉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5日作出(2018)云刑终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判决于2018年06月16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7.43元,账户余额523.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玉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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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安狱(减刑)字第293号
罪犯牛兰富,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兰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8)云刑核71617991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刑初359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牛兰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于2018年07月16日送达。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8.64元,账户余额212.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牛兰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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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安狱(减刑)字第290号
罪犯艾裕军,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裕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8日作出(2018)云刑核13700417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艾裕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8年06月25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5.51元,账户余额13187.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裕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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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安狱(减刑)字第562号
罪犯王文波,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9日作出(2017)云09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波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文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1日作出(2018)云刑终5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1.21元,账户余额1405.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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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02号
罪犯胡庆贵,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7日作出(2018)云3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庆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3日作出(2018)云刑核90129675号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31刑初3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胡庆贵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3.00元,账户余额457.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庆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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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795号
罪犯王兴文,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兴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兴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8日作出(2018)云刑终6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58.00元,账户余额10488.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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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68号
罪犯韩筛弟,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0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筛弟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0日作出(2018)云刑核4820176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筛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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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官狱减字第524号
罪犯付华生,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晋州市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0日作出(2016)云01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华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3.77元,账户余额237.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华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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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宜狱减字第443号
罪犯刘海虹,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1月13日作出(2011)玉中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32594.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海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8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4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虹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并限制被告人刘海虹减刑;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3259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07.01元,账户余额1720.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海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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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宜狱减字第444号
罪犯方保友,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08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保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4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未履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2.54元,账户余额1424.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保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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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宜狱减字第441号
罪犯李强,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3.55元,账户余额2178.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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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官狱减字第668号
罪犯段雄,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4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段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4日作出(2016)云刑终4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4.17元,账户余额751.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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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官狱减字第521号
罪犯田小满,男,199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8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小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184.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7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田小满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5.55元,账户余额360.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小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官狱减字第522号
罪犯宋红文,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7日作出(2018)云01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红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308.93元,账户余额13166.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红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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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官狱减字第523号
罪犯田井发,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边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云7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井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6.14元,账户余额149.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井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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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官狱减字第519号
罪犯丛立龙,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朝阳县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7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丛立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9.34元,账户余额9279.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丛立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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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官狱减字第520号
罪犯李龙友,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05月20日作出(2016)云7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龙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6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2.49元,账户余额62.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龙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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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宜狱减字第445号
罪犯钱建光,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1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建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8998.00元。宣判后,被告人钱建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7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8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8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8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20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6.92元,账户余额984.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建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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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宜狱减字第442号
罪犯田碧雄,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曲中少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碧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田碧雄限制减刑,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田碧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0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4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7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190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已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8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3.73元,账户余额195.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碧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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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60号
罪犯杨登山,男,1951年7月3日出生,回族,宁夏同心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6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登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8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4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5.70元,账户余额1849.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登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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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9月0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64号
罪犯杨恩大,男,1995年9月25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4日作出(2017)云3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恩大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恩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云刑终10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3.70元,账户余额66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恩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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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65号
罪犯周朝国,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0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朝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周朝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6日作出(2016)云刑终13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4.00元,账户余额1127.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朝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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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9月0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73号
罪犯孙体传,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9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体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75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刑一初字第120号,对被告人孙体传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156.40元,账户余额3659.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体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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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68号
罪犯赵广顺,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8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广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60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刑一初字第197号,对被告人赵广顺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4.70元,账户余额2153.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广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80号
罪犯彭均幺,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3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均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彭均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0日作出(2017)云刑终7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7.57元,账户余额990.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均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82号
罪犯张领林,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领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42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刑复字第442号,对被告人张领林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54.94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54.94元;期内月均消费264.00元,账户余额8528.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领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67号
罪犯喻万贤,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6日作出(2018)云3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喻万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9.00元,账户余额210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万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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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70号
罪犯王青春,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0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青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青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2.70元,账户余额2268.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青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84号
罪犯李佳杰,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佳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佳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73.00元,账户余额37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佳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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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929号
罪犯王萍,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09日作出(2017)云01刑初5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4日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6月11日调入我狱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4次,已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2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50.79元,账户余额421.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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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79号
罪犯吉克李富,男,1990年6月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5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克李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3.23元,账户余额1075.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克李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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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62号
罪犯博基以拉,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04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博基以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博基以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1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8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9.70元,账户余额1756.60元;于鉴定为疾病犯,鉴定为疾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博基以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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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74号
罪犯岳岩团过,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岩团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未执行完刑期2年10个月零8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岳岩团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0日作出(2016)云刑终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3.00元,账户余额1777.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岩团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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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61号
罪犯吉色尔则,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16日作出(2013)丽中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色尔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吉色尔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3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4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0.80元,账户余额477.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色尔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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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75号
罪犯吴兴爱,女,1986年8月28日出生,壮族,广西隆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0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兴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兴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2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0.58元,账户余额938.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兴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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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76号
罪犯彭棕美,女,1992年6月7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4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棕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29.78元,账户余额618.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棕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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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70号
罪犯杨小庆,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初识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7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80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刑复字第380号,对被告人杨小庆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8.72元,账户余额1263.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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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71号
罪犯克保秀,女,1957年3月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7日作出(2016)云31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克保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6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01.51元,账户余额4259.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克保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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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77号
罪犯张焕芹,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焕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第3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5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4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6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4.54元,账户余额102.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焕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78号
罪犯杨家兰,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1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家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家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第1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3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70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0.61元,账户余额118.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家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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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931号
罪犯陈丽芹,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5日作出(2014)楚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丽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48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9日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6月11日调入我狱服刑。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0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7年5月2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0.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丽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932号
罪犯潘梅包,女,1980年2月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7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梅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90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刑复字第390号,对被告人潘梅包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7年4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自2017年4月20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390.74元,账户余额37124.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梅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78号
罪犯侬川,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壮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9日作出(2013)西刑初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侬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侬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53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3.92元,账户余额4579.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侬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66号
罪犯马林,男,1984年8月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作出(2014)丽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7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2.00元,账户余额177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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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930号
罪犯王什姑莫,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4年03月20日因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7日作出(2016)川34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什姑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6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5.81元,账户余额287.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什姑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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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69号
罪犯吉力么次各,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7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力么次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吉力么次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5日作出(2016)云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4.24元,账户余额1638.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力么次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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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73号
罪犯康洪芹,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7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洪芹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康洪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59.92元,账户余额1233.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洪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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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933号
罪犯万绣霞,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04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绣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9.12元,账户余额752.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绣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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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81号
罪犯加帕尔·艾合麦提,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墨玉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德刑一初字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加帕尔·艾合麦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加帕尔·艾合麦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9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8.80元,账户余额4663.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加帕尔·艾合麦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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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72号
罪犯曲么木日伟,女,1968年6月2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0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么木日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0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1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8.17元,账户余额131.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曲么木日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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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74号
罪犯曲么莫只做,女,1990年1月2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么莫只做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65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4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有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15.84元,账户余额34.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曲么莫只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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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44号
罪犯熊家富,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云01刑初5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家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3日作出(2018)云刑核59274691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0.22元,账户余额86.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家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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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45号
罪犯祁正平,男,199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9日作出(2017)云23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正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4日作出(2018)云刑核45792045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9.03元,账户余额90.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祁正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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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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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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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尹海强,男,1982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6日作出(2018)云31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海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尹海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8日作出(2018)云刑终6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8.44元,账户余额89.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海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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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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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谬热亚,男,1986年1月1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缅文六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5日作出(2017)云3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谬热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谬热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30日作出(2017)云刑终13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0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77元,账户余额100.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谬热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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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此处请勿编辑
罪犯杨家连,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7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家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1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家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0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2.79元,账户余额3685.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家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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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省六提字第84号
罪犯加努,男,1994年出生,拉祜族,国籍不明,住缅甸曼戍纳米村,小学教育(以上情况均自述),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2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加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加努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4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6月13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4日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执行刑罚,于2018年11月21日调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六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38.61元,账户余额16.42元。
另查明,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加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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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0年9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省六提字第86号
罪犯努卡玛(自报),男,1990年5月5日出生,穆斯林,缅文四档文化,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努卡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努卡玛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5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特表1次。另查明,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努卡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0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993号
罪犯何正毕,男,1990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0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正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正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30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5.49元,账户余额1395.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正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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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