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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653-1690号

2020-11-02 17:59:24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王绍祥,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壮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04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绍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绍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8日作出(2018)云刑终3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6月2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7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不认罪悔罪,一直申诉,于2020年6月28日写了《认罪悔罪书》;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277.95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6.71元,账户余额283.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绍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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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麻棵,男,1980年1月1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零九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云刑核6866119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8年6月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6月2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518.0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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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罗兴,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6日作出(2017)云01刑初4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9452.00元。宣判后,被告人罗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1日作出(2018)云刑终7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7月2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8月0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表扬3次,余分483.33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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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张粉金,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9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粉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粉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2日作出(2018)云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6月1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分172.03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粉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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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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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胡秀发,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云01刑初6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秀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秀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6日作出(2018)云刑核723097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8年6月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577.62分。另查明,该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0.89元,账户余额242.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秀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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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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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黄狮狮,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云01刑初7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狮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8)云刑核17888603号裁定,核准原判。2018年6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6月1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3次,余95.34分。期内月均消费245.67元,账户余额2234.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狮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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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王有权,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有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0日作出(2018)云刑终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6月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6月1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3次,余325.43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2.20元,账户余额1508.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有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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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刘云坤,男,1981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5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云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盗窃所得赃款,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2231.5元。宣判后,被告人刘云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4日作出(2017)云刑终12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刘云坤的定罪及盗窃罪的量刑部分,第四项即对刘云坤继续追缴盗窃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部分,撤销第一项中对刘云坤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及第三项即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改判为刘云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元。于2018年07月2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余439.51分。另查明,该犯于2019年12月23日全额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51.88元,账户余额1267.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云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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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杨良衡,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2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良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3.05元,账户余额622.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良衡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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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周杨,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08日作出(2017)云01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杨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2020年3月9日曲靖市麒麟区民政局出具贫困证明;该犯于2020年7月22日履行财产刑5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52.28元,账户余额9715.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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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王光,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云01刑初5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6日作出(2018)云刑终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20年5月11日由弥渡县民政局出具家庭贫困证明;期内月均消费158.47元,账户余额309.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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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朱玉荣,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0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玉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玉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作出(2017)云刑更22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玉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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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许从永,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云南省华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0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从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5568.5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云刑更28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20年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9.84元,账户余额301.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从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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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李向阳,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钢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1日作出(2016)云05刑初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向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向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7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附河南省舞钢市民政局于2020年5月28日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9.08元,账户余额130.82元;2016年12月12日因脱离互监,用脚踹监区栅栏网被处以警告处分,2018年11月16日因身份意识,遵规守纪意识淡薄被处以警告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向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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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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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普进伟,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3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普进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普进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云刑更475号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2.33元,账户余额289.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进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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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赵宝留,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宝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日作出(2017)云01刑申10号在审决定书,启动再审程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呈贡看守所于2018年8月23日将该犯带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7)云01刑再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宝留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宝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2日作出(2018)云刑再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4年。该犯在服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于2018年7月12日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0元,并附有昆明市呈贡区洛龙街道办事处2020年5月12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宝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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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解超忠,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9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超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解超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3日作出(2016)云刑终6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盐源县民政局于2020年6月15日出具贫困证明。考核期内月均消费93.28元,账户余额139.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解超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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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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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郑少伟,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昆刑三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少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少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18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郑少伟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4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2.97元,账户余额441.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少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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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欧文建,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2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文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欧文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3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9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2020年2月19日成都市新都区出具贫困证明。期内月均消费263.41元,账户余额3675.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文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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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金海涛,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海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498.50元(已支付)。宣判后,被告人金海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云刑更613号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海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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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张文国,男,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4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文国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4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该犯于2020年04月24已全额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64.78元,账户余额2847.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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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李和平,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2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和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和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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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罗海焱,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海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海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6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海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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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岩地胆,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8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地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地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5日作出(2016)云刑终1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地胆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0日出具贫困证明期内月均消费183.58元,账户余额1119.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地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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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幸金林,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2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幸金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幸金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1日作出(2017)云刑终6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附云南省镇雄县黑树镇扶贫办公室于2019年5月14日出具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0.83元,账户余额370.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幸金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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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袁祥明,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8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祥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31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袁祥明以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48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现已服刑满三年,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7.71元,账户余额23890.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祥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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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李海江,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6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5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云刑终1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06月14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20年5月7日由河口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出具贫困证明;期内月均消费229.56元,账户余额891.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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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999号  
罪犯老三,男,1983年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2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老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老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3.06元,账户余额136.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老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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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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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992号  
罪犯岩看,男,1990年01月01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3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60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2.17元,账户余额43.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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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002号  
罪犯岩艾,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9.62元,账户余额301.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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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008号  
罪犯岩依玉,男,1950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4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8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7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07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6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5.54元,账户余额157.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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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004号  
罪犯肖三对,男,1996年06月23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5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三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三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9日作出(2016)云刑终1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0.38元,账户余额224.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三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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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007号  
罪犯王阿和,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壮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9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阿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阿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阿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5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20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6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1.31元,账户余额2477.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阿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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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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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998号  
罪犯周家行,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8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家行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家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家行犯走私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3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7.25元,账户余额1681.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家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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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001号  
罪犯毛索轮,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穆斯林,国籍不明,缅文九档,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索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93元,账户余额419.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索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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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988号  
罪犯岩坎,男,1994年1月1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8日作出(2016)云刑终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6.01元,账户余额56.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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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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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997号  
罪犯岩伍,男,1970年出生,布朗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04月0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伍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59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9.42元,账户余额22.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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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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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991号  
罪犯杨家生,男,1988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2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家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2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69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2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5号,对被告人杨家生以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9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6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9.44元,账户余额262.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家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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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10月19日